HEATS 发表于 2010-9-14 08:16:09

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

<p>  国别:CHN </p>

<p>  批准时间:1997-02-25 </p>

<p>  实施时间: 1997-01-01 </p>

<p>  发布时间: 1997-02-25 </p>

<p>  失效日期: </p>

<p>  制定单位:国务院</p>

<p>  发布单位:国务院</p>

<p>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第7号(总号:859) </p>

<p>  中文名称: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p>

<p>  外文名称: </p>

<p>  内容: </p>

<p>  国发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p>

<p>  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p>

<p>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范围。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继续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期满后也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p>

<p>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p>

<p>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仍执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29号)规定的退税率,并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p>

<p>  四、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重要改革。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积极支持这项改革。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密切合作,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为逐步扩大“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范围,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创造条件。
</p>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

中国磨床技术论坛
论 坛 声 明 郑重声明:本论坛属技术交流,非盈利性论坛。本论坛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中国磨削技术论坛”立场无关。 涉及政治言论一律删除,请所有会员注意.论坛资源由会员从网上收集整理所得,版权属于原作者. 论坛所有资源是进行学习和科研测试之用,请在下载后24小时删除, 本站出于学习和科研的目的进行交流和讨论,如有侵犯原作者的版权, 请来信告知,我们将立即做出整改,并给予相应的答复,谢谢合作!

中国磨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