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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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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08: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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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6号文件规定:凡有下列情况的,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

( f9 C. v' ~+ {. z5 B% L0 \1 u& A, m$ t" p, V

  (1)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2)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3)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4)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

3 C0 M/ ?3 j2 c2 U - _6 T4 B; l E; q g' {& H: Y8 _

  注:什么是“四自、三不见”?

4 w4 `9 Q' w- B- n: {4 J 1 K- C. U3 T( e

  “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交易叫“四自、三不见”。 v" X' p+ c2 L; L4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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