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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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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08: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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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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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牌价×规定税率-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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